教育部補助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申請規定
一、 補助依據:
-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實施要點(下載法規:https://reurl.cc/obMNj)。
- 教育部中華民國107年02月06日臺教師(二)字第1060180562B號令。
二、 補助期程:108年8月1日至109年1月31日。
三、 補助基準:
- 108學年度申請教育實習課程者。
- 申請時符合戶籍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規定。
- 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,至多支領六個月。
四、 補助限制:
- 受補助者,以補助一次為限,不得重複申請補助。
- 實習當月份請假超過十日者,該月份不予補助。
- 中止實習者,應停止補助。但其重新申請實習後,得申請未曾受領補助之月份。
- 延長實習之月份,不予補助。
五、 申請方式:
- 申請期限:即日起至108年6月24日下午4時 截止。
- 申請表單(紙本):填寫申請書及備妥相關證明文件(如附件),於108年6月24日下午4時前親送或郵寄至師資培育中心實習就業輔導組P502辦公室。
六、申請審核結果將另行通知。